生态环境部发布碳排放配额分配方案 推动四大行业有序减碳安全降碳

发布时间:2026-09-06 11:31

  生态环境部近日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

  我部制定了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2025、2026 年度发电行业以及2026年度钢铁、水泥、铝冶炼行业配额总量和分配方案

  为切实做好 2025、2026 年度发电行业以及 2026 年度钢铁、 水泥、铝冶炼行业配额分配工作,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对控制温室 气体排放、降低全社会减排成本的重要作用,根据

  坚持目标导向。根据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目标和碳达峰碳中和实施路径,

  坚持循序渐进。各行业延续历史年度政策力度,基于碳排放强度 控制实施配额免费分配,持续优化分配方法,为后续年度有序推行免 费和有偿相结合的碳配额分配方式打好基础。钢铁、水泥、铝冶炼行 业立足扩围启动初期定位,分配方法较 2025 年度保持不变;发电行 业在全面评估市场运行情况的基础上,充分考虑行业发展实际,动态 调整配额基准值。

  坚持效率优先。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营造 公平、竞争、开放的市场环境,以 “激励先进、鞭策落后” 为政策导向,单位产品碳排放越低,配额盈余率越高。引导企业将碳排放管理 深度融入战略规划与生产经营,支持能效提升、原料燃料替代、工艺 革新等绿色低碳技术应用,推动全社会以较低成本实现减排目标。

  本方案适用于 2025、2026 年度发电行业以及 2026 年度钢铁、 水泥、铝冶炼行业配额分配,2025 年度钢铁、水泥、铝冶炼行业配 额分配按照

  发电、钢铁、水泥行业覆盖温室气体种类为二氧化碳 ), 铝 冶炼行业覆盖二氧化碳 )、四氟化碳 )、六氟化二碳 ) 三种温室气体。四氟化碳和六氟化二碳排放按照

  发电行业覆盖化石燃料燃烧产生的温室气体直接排放,钢铁、 水泥、铝冶炼行业覆盖消耗化石燃料、工业过程和含碳产品隐含排 放等产生的温室气体直接排放。上述行业均不覆盖因消耗电力、热 力等导致的间接排放。

  除本方案明确的特殊情形重点排放单位 外,发电行业采用碳排放强度基准法分配配额,钢铁、水泥、铝冶 炼行业 2026 年度采用碳排放强度系数法分配配额。

  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配额基于发电机组进行计算,为 重点排放单位拥有的全部发电机组碳配额的加和。发电机组碳配额 采用碳排放强度基准法计算配额量。具体方法如下。

  式中: — 机组发电量,单位:MWh; — 机组所属类别的发电基准值,单位: , 详见表 1; — 机组调峰修正系数,参考

   燃气机组豁免燃气机组实行机组层面豁免。对于机组初始配额量大于或等于经 核查排放量的燃气机组,其机组核定配额量等于初始配额量;对于机 组初始配额量小于经核查排放量的燃气机组,则实施机组豁免,即补 发一定配额量,补发配额量为机组经核查排放量与机组初始配额量的 差值,补发后机组核定配额量等于机组经核查排放量。

   重点排放单位豁免重点排放单位初始配额量是指按照本方案计算得出的重点排放 单位内各机组 配额量之和。重点排放单位核定配额量 是指在重点排放单位初始配额量基础之上,再经重点排放单位层面配 额履约缺口率上限豁免等机制调整后最终确定的重点排放单位应发 配额量。

  为降低部分配额缺口较大重点排放单位履约压力,实行配额履约 缺口率 20% 上限豁免 。对于重点排放单位初始配额量大于或等于重点排放单 位经核查排放量的 80%, 其重点排放单位核定配额量等于重点排放单 位初始配额量;对于重点排放单位初始配额量小于重点排放单位经核 查排放量的 80%, 则实施重点排放单位豁免,即补发一定配额量,补 发配额量为重点排放单位经核查排放量 80% 与重点排放单位初始配额 量的差值,补发后重点排放单位核定配额量等于重点排放单位经核查 排放量的 80%, 使其配额履约缺口率不超过 20%。

  钢铁行业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配额基于钢铁企业法人或钢铁联 合生产企业进行计算。水泥、铝冶炼行业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配额 分别基于熟料生产线、铝电解工序进行计算,是重点排放单位拥有 的全部生产线 碳配额的加和。钢铁、水泥、铝冶炼企业 碳配额采用碳排放强度系数法计算配额量。具体方法 如下。

  式中: A — 钢铁企业、水泥熟料生产线、铝电解工序配额,单位: ; E — 钢铁企业、水泥熟料生产线、铝电解工序碳排放量,根据当 年度核查结果确定,单位:tCO2e; α — 碳排放强度系数,表征企业碳排放强度控制水平先进性的 指标;当企业优于行业基准水平时, ; , 详 见表 3。

  2026 年度钢铁企业、水泥熟料生产线、铝电解工序碳排放强度 系数根据其主要工序吨产品碳排放量与行业平衡值的差距,即碳排 放强度偏离度 确定 。

  各年度钢铁、水泥、铝冶炼行业平衡值是按照本方案规定的配 额分配方法,基于各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当年度碳排放核查结果,测 算得到的各行业碳排放配额总量与应清缴配额总量 相等时对应的主要工序碳排放强度水平 。平衡 值反映了各行业总体碳排放绩效 , 是确定各企业 碳排放强度偏离度和碳排放强度系数的重要依据,可通 过全国碳市场管理平台 进行查询。

  式中: X — 钢铁企业碳排放强度偏离度,单位: % ; — 钢铁行业平衡值,当年度钢铁行业碳排放配额总量与行业 应清缴配额总量相等时对应的重点工序 排放量 与炼铁工序产品产量的比值,单位: 炼铁工序产品产量; — 钢铁企业重点工序 排放总量与炼铁工序 产品产量的比值,根据当年度核查结果确定,单位: 炼铁工 序产品产量。

  式中: — 钢铁企业炼铁工序碳排放量,根据当年度核查结果确定,单位: ; — 钢铁企业烧结工序碳排放量,根据当年度核查结果确定,单 位: ; — 钢铁企业炼铁工序产品产量,根据当年度核查结果确定,单 位:t。

  式中: X — 水泥熟料生产线碳排放强度偏离度,单位:%; — 水泥行业平衡值,当年度水泥行业碳排放配额总量与行业 应清缴配额总量相等时对应的水泥熟料生产线碳排放强度,单位: 熟料; — 水泥熟料生产线吨熟料碳排放量,根据当年度核查结果确定,单位: 熟料。

  式中: X — 铝电解工序碳排放强度偏离度,单位: % ; — 铝冶炼行业平衡值,当年度铝冶炼行业碳排放配额总量与行业应清缴配额总量相等时对应的铝电解工序碳排放强度,单位: 铝; — 铝电解工序吨铝碳排放量,根据当年度核查结果确定,单位: 铝。

  对于生产工艺、原燃料等存在特殊性的重点排放单位 , 其年度核定配额量与其经核查的实际碳排放量相等,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当年度掺烧生物质 燃料热量年均占比 超过 20% 的发电机组; 当年度混烧自产二次能源热量年均占比超过 10% 的化石燃 料燃烧发电机组; 当年度生物质 燃料热量与混烧自产二 次能源热量年均占比合计超过 20% 的发电机组; 当年度仅使用煤层气 、兰炭尾气、炭黑尾气、 焦炉煤气 、高炉煤气、转炉煤气、石油伴生气、油页岩、 油砂、可燃冰等特殊化石燃料的发电机组; 当年度仅使用自产废气、尾气、煤气的发电机组; 燃煤锅炉改造形成的燃气机组 ; 燃油机组、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发电 机组、内燃 机组等; 承担应急备用保障功能的发电机组; 当年度掺烧绿氢、绿氨等燃料热量年均占比超过 20% 的发 电机组。

   当年度仅生产白色硅酸盐水泥熟料的生产线) 当年度电石渣替代率超过 30% 的水泥熟料生产线) 石膏制硫酸副产硅酸盐水泥熟料生产线. 发电、钢铁、水泥、铝冶炼行业

   配额核定前关停的企业 当年新投产机组、生产线) 经核查当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 2.6 万吨二氧化碳当量以下 的企业。

  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的年度配额总量等于重点排放单位拥有 的所有发电机组的年度配额加总,钢铁行业重点排放单位的年度配额 总量等于钢铁企业法人或钢铁联合生产企业的年度配额总量,水泥行 业重点排放单位的年度配额总量等于重点排放单位拥有的所有硅酸 盐水泥熟料生产线的年度配额加总,铝冶炼行业重点排放单位的年 度配额总量等于重点排放单位拥有的所有铝电解工序的年度配额加 总。

  2025、2026 年度发电行业,2026 年度钢铁、水泥、铝冶炼行业 重点排放单位 预分配配额的数量原则上为重 点排放单位上一年度经核查排放量的 50%。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可结合该单位履约风险情况、生产情况等降低预分配比例。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确定各重点排放单位 2025、2026 年度预分配配额,通过管理平台将相应年度预分配配额相关数据表 传输至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 , 告 知重点排放单位,并以正式文件报送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 , 抄送生态环境部应对气候变化司。

  注登机构创建 2025、2026 年度配额标的,依据省级生态环境主 管部门报送的正式文件将配额发放至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登记账 户,并配合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对、发放预分配配额至重点排放 单位登记账户。

  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基于 2025、2026 年度经核查碳排放相 关数据,按照本方案明确的配额计算方法,核定本行政区域内各重点 排放单位 2025、2026 年度配额,通过管理平台将相应年度核定配额 相关数据表 传输至注登系统,告知重点排放单位,并以正式文件报送注登机构,抄送生态环境部应对气候变 化司。

  注登机构依据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的正式文件,对照预分 配结果,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将 2025、2026 年度全部配额发放至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登记账户,并配合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对、 发放核定配额至重点排放单位登记账户。

  核定年度配额后,对年度核查结果发生变更的重点排放单位,省 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年度核查结果变更后 10 个工作日内,通 过管理平台核定其配额,并以正式文件报送注登机构,抄送生态环境 主管部门应对气候变化司。对于配额调减的,注登机构配合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完成配额调整通知书发放等相关操作,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督促重点排放单位及时缴回与调整数量等量的配额;对于配额调增 的,由注登机构配合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补充发放调增部分配额。

  对于配额核定前关停的企业 、未足额清缴上一年度配额或经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实 存在明显履约风险的重点排放单位,其配额发放至省级生态环境主管 部门登记账户,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注登机构协助重点排 放单位完成清缴,足额完成清缴后剩余部分配额发放至重点排放单位 登记账户,未足额完成清缴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及时督促重 点排放单位完成清缴。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核定配额发放的同时,根据本行政区 域内各重点排放单位 2025、2026 年度排放报告的核查结果,确定其 相应年度应清缴配额 , 由注登机构协助向其发放履 约通知书,履约通知书载明重点排放单位应清缴配额、履约截止日 期、核证自愿减排量 抵销要求等相关事项。对年度核查结果 发生变更需调整应清缴配额的重点排放单位,由注登机构协助省级生 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调整。重点排放单位应于每年 12 月 31 日前按 照履约通知书向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清缴与其经核查排放量等量 的配额,以完成上一年度配额清缴工作。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 切实做好履约风险防范相关工作。2019—2026 年度配额可用于 2019 —2024 年度欠缴配额的清缴等事项,2019—2024 年度配额不可用于 2025 年度及后续年度配额清缴。2025、2026 年度配额可以按照有关 规定用于 2025、2026 及后续年度配额清缴。

  重点排放单位可使用 2024 年 1 月 22 日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 交易市场启动后登记的核证自愿减排量抵销 2025、2026 年度碳排放 配额的清缴。具体要求按相关规定执行。

  重点排放单位可使用来自本行业或者其他行业重点排放单位的 配额完成清缴。针对有意愿履约但因银行账户冻结等客观原因无法 购买配额的情况,结合发电行业以往年度清缴程序,可由其他企业 提供配额协助完成清缴。注登机构根据履约完成情况向重点排放单位出具履约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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