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底,中国人民银行召开“构建新时代更加强健有效的金融安全网——存款保险职能,丰富早期纠正、风险处置措施和工具,充实存款保险基金,完善后备融资机制,切实发挥好专业化、常态化风险处置作用,并有必要在金融立法中予以体现。
从2015年5月至2025年5月,早在1993年,10年来,存款保险有效发挥风险监测、防范挤兑、差别费率、早期纠正、风险处置等核心功能,进一步强化了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提高了存款人保护水平、促进了高风险银行有序出清,提升了我国金融体系稳健性,增强了银行业竞争力和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中国人民银行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4年末,我国共有3761家投保机构。存款保险已累计归集保费3732亿元,累计对数千家投保机构进行了核查,对1600家投保机构采取了风险警示和早期纠正措施。
在我国存款保险实践历程中,包商银行风险处置无疑是标志性案例。2020年11月23日,包商银行进入破产程序。在存款保险的依法支持下,存款人的利益得到了有效保障。包商银行风险处置也成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例商业银行通过“接管+收购承接+破产清算”实现完全市场退出的成功案例。
与会专家表示,存款保险推动包商银行风险处置平稳收官,实现了我国商业银行破产清算退出市场“零”的突破。这一案例打破了刚性兑付,严肃了市场纪律,为金融机构健康发展和金融市场良性运转提供了成功范例。在座谈会上,参与包商银行风险处置的专家表示,“在各方的通力合作下,平稳实现了包商银行的破产公告、数据切割迁移、分账核算等工作任务,顺利完成了包商银行各项处置工作,没有发生挤兑、流动性风险、声誉风险和社会事件”。
有关专家表示,自施行以来,尽管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平稳有序运行,市场化、法治化处置作用逐步凸显,但在金融风险处置实践中,仍面临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多位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加快出台存款保险法,进一步完善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保险制度的法律位阶有待提高。”有代表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表示,存款保险制度作为金融安全网三大支柱之一,存款保险制度作为维护金融稳定的基础性制度,应通过制定法律的方式进行规范。现行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宣昌能近期撰文指出,要客观地看到,存款保险制度功能有待进一步完善。应借助金融稳定法、在座谈会上,多位与会者也强调,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改革,提升从国际经验看,存款保险制度已在近150个国家和地区建立,多是通过专门的立法进行规定。多数经济体通过较高位阶的专门法律对存款保险制度进行规定,如美国、加拿大、日本、韩国等均制定了存款保险法或存款保险公司法。与会专家建议,应当借助当下重要的金融法修法周期,在相关法律中明确包括存款保险职能在内的金融风险处置机制、程序及其和司法破产的衔接,并保持相关法律间的协调。
在座谈会上,多位专家代表提出,要继续将存款保险纳入中央银行工作系统推进,强化专业化风险处置职能和早期纠正职责,有效防控金融风险,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筑牢金融安全网。
10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银行业风险处置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特别是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局局长孟辉表示,在提升存款保险法律位阶的同时,应围绕早期纠正措施、风险处置工具、后备融资机制等进一步完善存款保险制度。有专家也表示,应进一步健全具有硬约束的金融风险早期纠正机制,并应在立法中予以明确。要为早期纠正措施设置明确的时限,对于在规定期限内不能达标的机构,要及时采取处置措施,把握好处置的最佳时机,最大程度减少处置成本。同时,要明确存款保险基金的使用条件,积极推动争取“接管+收购承接+破产清算”的处置方式,在有效保护存款人合法权益、有序处置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同时,严肃市场纪律,防范道德风险。
拓宽存款保险基金的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