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合同,交了房款,房子却因房产公司债务纠纷要被法院强制执行,消费者该怎么办?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执行异议之诉,是针对强制执行中发生的财产争议提起的诉讼。此类诉讼发生,主要因为被执行财产权利“名实不符”,即被执行财产的实际权利人与名义权利人分离。在这种情形下,案外人的合法财产就可能被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处置。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表示,法院在审理涉及案外人异议等案件中,一定程度上还存在规则不明、审执协调配合不畅问题。在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中,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令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等连带返还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在接下来的执行中,法院查封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名下房产。案外人韩某平、王某对其中一处房产提出异议。原来,根据他们的购房协议,韩某平向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了购房款,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向韩某平出具了收款收据。韩、王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要求停止对案涉房屋的执行拍卖措施,并依法解除查封。
据了解,韩某平名下已有一套用于居住的房屋,但案涉房屋属于某重点小学学区,是为其子女就读重点小学而购买,可以改善居住环境。经几番争议,法院在二审判决中认为,韩某平、王某购买案涉房屋应属满足生存权的合理消费范畴,享有的民事权益足以排除金钱债权的强制执行,最终予以支持。
近年来,商品房消费者保护规则不断完善。这要求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更注重实质审查争议房屋是否关乎案外人家庭正常居住生活,不能“殃及池鱼”,从而实现保障基本权益与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的有机统一。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表示,对于所购商品房是用于满足家庭居住生活需要的商品房消费者,这在另一起典型案例——韩某与河南某农村商业银行、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有所实践。该案中,虽然韩某在农村另有住宅,但其在市区购买房屋,是为了满足韩某及其家人工作、生活所需,具有优先保护价值。法院判决明确,进城务工人员购买市区商品房用于居住,可以排除抵押权人的强制执行。
在保障消费者购房价款返还请求权方面,实践中,房屋烂尾导致购房者集体维权,根源在于预售资金未得到有效监管。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