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积资本发布公告,本公司接获由丘焕法律师事务所按云峰美图有限公司的指示发出的日期为2026年10月23日的书面要求,要求董事会根据本公司第五次经修订及重订组织章程细则第64条的规定召开本公司股东特别大会,以考虑及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作为本公司的普通决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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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如书面要求所载,请求人持有本公司175,700,000股股份,佔本公司有权于其股东大会上投票的股本投票权约11.83%;及为避免董事会出现空缺,所有第1至13项决议案均须于股东特别大会上予以审议。第1至6项决议案各自均以第7至12项决议案中至少四项获得通过为条件,其中包括委任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第10至12项决议案。倘于股东特别大会举行当日,除第1至6项决议案所述人士外,本公司尚有任何其他董事在任,则请求人保留其权利于其认为必要时,提呈进一步决议案,以免去相关董事职务。
根据组织章程细则第64条,董事会可按其认为合适的时候召开股东特别大会。在一股一票的基准下,股东特别大会亦可由一名或多名股东要求召开,该等股东于提出要求当日须持有本公司股本所附带投票权不少于十分之一并有权在股东大会上投票。有关要求须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或秘书提出,藉以要求董事会就处理有关要求所指明之任何事务而召开股东特别大会,并将有关决议案加入会议议程。有关会议须在提呈该要求后2个月内召开。如董事会在提呈日期起计21日内未有进行安排召开有关会议,则请求人仅可于一处地点自行召开实体会议,且请求人因董事会未有妥为召开会议而招致的所有合理费用,须由本公司偿还请求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