蚬壳电业发布公告,梁振华先生、邓自然先生、周启超先生、翁国基先生、李碧玫女士、梁文钊先生、潘泽生先生及何志成先生已辞任公司董事,自2026年10月7日起生效。此外,梁振华先生亦已辞任公司行政总裁,自2026年10月7日起生效。上述辞任乃因综合文件所披露之公司控制权变动所致。
辞任生效后,翁国基先生不再担任董事会主席、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席、董事会审核委员会成员及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成员;潘泽生先生不再担任薪酬委员会主席、提名委员会成员及审核委员会成员;梁文钊先生不再担任审核委员会主席、薪酬委员会成员及提名委员会成员;李碧玫女士不再担任提名委员会成员;及何志成先生不再担任提名委员会成员。
自2026年10月7日起生效,林震东先生获委任为董事会主席、公司执行董事、公司行政总裁及提名委员会主席;林文鸿先生获委任为公司执行董事及薪酬委员会成员;彭海燕女士获委任为公司执行董事及提名委员会成员;林文炭先生获委任为公司非执行董事及审核委员会成员;萧家辉先生获委任为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审核委员会主席及提名委员会成员;李新松先生获委任为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薪酬委员会主席及审核委员会与提名委员会成员;及余浩先生获委任为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及薪酬委员会与提名委员会成员。
自2026年10月7日起,周启超先生及李碧玫女士各自已不再担任公司于上市规则第3.05条项下之授权代表,而梁振华先生已不再担任公司于香港法例第622章公司条例第16部项下负责在香港接收法律程序文件及通知的授权代表。
自2026年10月7日起,林震东先生及彭海燕女士各自已获委任为公司于上市规则第3.05条项下之授权代表及法律程序代理人。
紧随翁国基先生辞任非执行董事兼董事会主席于2026年10月7日生效后,彼已不再为公司之核心关连人士,而卖方因此已不再为公司之核心关连人士。因此,卖方持有之1亿股保留股份被视为由公众持有之股份。计及该等保留股份,于本公告日期,公众持有之股份总数为5.99亿股,占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29.945%。因此,上市规则第13.32B条所规定之已发行股份总数25%之最低公众持股量规定已获恢复。
特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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