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7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公告称,为加强证券公司债券投资顾问业务自律管理,规范债券投资顾问展业和服务方式,防范债券投资顾问业务和相关业务之间的利益冲突和经营风险,证券业协会研究制定了
二是业务管理章节,共19条,主要为覆盖客户适当性管理、客户尽调、宣传推介、协议签署、服务提供、客户回访、投诉处理等债券投资顾问业务全流程的业务管理规则。
三是风险合规管理章节,共10条,主要将债券投资顾问业务纳入全面风险管理,并在利益冲突管理、负责人员隔离、系统管理、集中度管理、偏离度管理、内部检查、档案管理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四是人员管理章节,共4条,主要立足债券投资顾问业务实际,对人员资质、人员信息公示、人员考核管理、禁止性行为等方面提出要求。
为加强证券公司债券投资顾问业务自律管理,规范债券投资顾问展业和服务方式,防范债券投资顾问业务和相关业务之间的利益冲突和经营风险,证券业协会研究制定了
第一条 为规范债券投资顾问业务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资本市场秩序,依据
第二条 证券公司开展为客户提供以债券为投资品种的投资建议,且投资建议服务内容包括债券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投资交易的证券投资顾问业务,适用本规则。
依法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为其他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管理的产品、其他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提供债券投资建议服务的,应当参照适用本规则。
业务部门应当配备充足的专业人员,确保专业水平与其服务方式、业务规模相适应。其中,具备2年以上债券投研相关经验的专职债券投资顾问业务人员不少于 3 名,具备2年以上债券投资交易合规经验的合规人员不少于1名;
建立具备业务审批、业务要素录入、业务风险监测管理及业务合规审核功能等必要流程全程留痕的债券投资顾问业务的信息技术管理系统;
第四条 证券公司及其债券投资顾问业务人员从事债券投资顾问业务,应当遵守监管规则,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勤勉、审慎为客户提供投资顾问服务。
第五条 证券公司及其债券投资顾问业务人员从事债券投资顾问业务,应当履行信义义务,防范利益冲突,加强合规管理,切实维护客户合法权益,不得为公司及其关联方的利益、债券投资顾问业务人员及其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损害客户利益,不得为特定客户利益损害其他客户利益。
第六条 证券公司及其债券投资顾问业务人员从事债券投资顾问业务,限于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辅助客户进行投资决策,不得接受客户资金或资产委托管理、控制操作客户账户或以任何方式代客户作出投资决策。
第二章 业务管理 第七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覆盖客户准入、业务推广、协议签订、服务提供、客户回访、投诉处理等全部债券投资顾问业务流程的管理制度并保障有效运行。
第八条 债券投资顾问业务的客户,应为符合
第九条 证券公司开展债券投资顾问业务应当充分尽职调查,了解客户情况,采取要求客户提供证明材料、查询公开信息等必要措施,对客户是否符合适当性管理要求进行核实。
第十条 证券公司应当严格规范营销宣传行为,强化信息披露、充分揭示风险,切实保障债券投资顾问客户合法权益,严禁误导、欺诈客户。 证券公司推广债券投资顾问业务,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对公司服务能力和过往业绩进行虚假、不实、误导性的营销宣传,或刻意隐瞒投资顾问业务风险;
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开展债券投资顾问业务,应当与客户签订债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并对协议实行编号管理。协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提供投资建议的债券投资顾问业务人员的姓名及登记编码等信息,以及业务人员变更时的书面告知义务;
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开展债券投资顾问业务应当符合监管规则和债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的约定,并具有合理的投研依据。投资建议的依据可包括市场分析、行业研究、信用评级、证券研究报告或者基于证券研究报告、理论模型以及分析方法形成的投资分析意见等。
第十四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投资建议标的债券产品库,对投资建议标的债券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和内部评级,为客户持续关注和监测债券投资建议标的债券面临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
对于不同风险等级的投资建议标的债券,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分级审批机制和差异化的信用跟踪管理机制。
第十五条 证券公司应当对债券投资顾问业务逆回购、远期、借贷融出交易的交易对手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并建立白名单制度。交易对手白名单应当至少每年更新一次。证券公司为客户提供投资建议涉及的交易要素中包括交易对手方的,应当确保交易对手方符合前述要求。
第十六条 证券公司按照债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约定为客户提供债券交易询价服务的,应当符合债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对债券投资范围、投资限制等要求。
债券投资顾问业务人员开展债券交易询价服务时,应当向询价对象充分披露证券公司的投资顾问身份,并使用公司统一配置的询价工具,确保询价记录完整可追溯。
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投资建议分级授权审批机制,明确审批人员对拟出具的债券投资建议的审批要求、涵盖内容,并通过管理系统对拟出具的债券投资建议进行审批、留痕。
第十八条 证券公司应在投资建议审批完成当日向客户发送投资建议书。投资建议书应当由两名证券从业人员署名,其中至少有一名人员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证券投资顾问应当对其署名的投资建议书负责。
第十九条 证券公司应当向客户提供风险揭示书,并由客户签收确认。风险揭示书应当说明债券投资顾问业务面临的主要风险,并提示客户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二十条 债券投资顾问业务人员应当及时向客户跟进了解其采纳投资建议进行交易决策和执行的情况,并在管理系统中及时簿记客户反馈的交易要素。
第二十一条 证券公司不得采用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收费方式,应当按照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与客户平等协商并书面约定收取债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的安排。
债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应当以公司账户收取,债券投资顾问业务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向客户收取投资顾问服务费用。
第二十二条 证券公司应当指定独立于提供债券投资顾问服务的业务人员,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债券投资顾问业务的回访,回访客户的比例应不低于上年末服务客户总数的50%,同一管理人的多个资产管理产品视为同一客户。
证券公司的回访内容应当包括投资者适当性匹配机制、客户满意度等内容。客户须配合证券公司如实反馈是否独立开展投资决策,债券投资顾问业务人员是否存在操作客户账户、代客户投资决策、承诺客户收益或承担客户损失等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 证券公司可通过现场、电话、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客户回访,并妥善保存客户回访材料。通过现场或电话方式进行回访的,应当对客户询问情况进行录音,以存档备查。通过问卷调查方式进行客户回访的,应当要求客户在回访材料上加盖公章或者预留印鉴。
第二十四条 负责客户回访的部门及人员应当记录客户回访情况,在客户回访过程中,发现业务部门或业务人员存在或可能存在违规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合规部门报告。证券公司发现债券投顾业务存在重大违规情形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第二十五条 证券公司开展债券投资顾问业务,应当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并指定独立于提供投资顾问服务的人员及时、妥善处理客户投诉事项。
第二十六条 证券公司应当将债券投资顾问业务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立与业务规模相匹配的风险管理机制,审慎经营,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确保业务范围和规模与其公司治理能力、人力资源状况和风险控制水平相适应。
第二十七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利益冲突识别和管理机制,及时、准确识别证券公司的债券承销、自营、资产管理等业务与债券投资顾问业务之间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并采取有效措施管理利益冲突风险。
证券公司应当设立专门的业务部门或二级部门负责开展债券投资顾问业务,且与债券承销、自营、资产管理等业务在人员、系统权限、办公场所等方面相互独立、有效隔离。
负责开展债券投资顾问业务的部门应当参照
第二十八条 债券投资顾问业务的部门负责人,不得同时担任与债券投资顾问业务存在明显利益冲突业务的部门负责人。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同时分管债券自营、资管、投资顾问等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时,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具体证券品种的投资决策、投资咨询等可能导致利益冲突的业务活动。
证券公司开展债券自营交易、资产管理和债券投资顾问业务涉及投资决策的讨论会议应当独立开展,避免信息不当流动。
第二十九条 证券公司的债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系统应当对债券投资建议的审批和出具、风险监测等环节留痕,并依据职责分工设置相应系统权限,实现有效业务隔离。
第三十条 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向客户提供的债券投资建议包含交易对手方的,交易对手方不得为公司自营账户、作为投资顾问的其他账户、公司及子公司担任管理人的资产管理产品账户,有充分证据证明进行有效隔离并且价格公允的除外。
证券公司不得建议客户投资交易本公司发行的债券。证券公司建议客户投资本公司承销的债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遵循客户利益优先原则,事先取得客户同意,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证券公司同时担任同一金融产品投资顾问和代销机构的,代销业务与投资顾问应当严格隔离,金融产品管理人应当主动履行主动管理职责,证券公司应当建立职责明确并覆盖事前评估、持续监督、事后核查的内控管理机制,金融产品管理人应遵循客户利益优先原则,向客户充分披露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当将债券投资顾问业务的交易询价、客户根据投资建议开展的交易纳入日常债券交易监测,并通过债券标的、价格偏离度、建议交易数量、建议交易日期等因素,对债券投资顾问业务账户与本公司自营、资产管理及其他投资顾问业务账户之间的债券投资交易进行监控,防范利益输送、冲突和风险传导。
第三十二条 证券公司开展债券投资顾问业务应关注投资建议标的债券的集中度风险,原则上不得出具投资建议导致单一债券投资顾问账户投资于同一债券的金额超过该账户资产规模的25%,存在以下情形的除外:
投资建议的标的债券为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境内系统重要性银行同业存单;
因债券回售、系统重要性银行名单调整等原因导致集中度管理要求被动超限。在此情形下,证券公司不得继续出具买入超限标的债券的投资建议,并应当建议客户合理有序压降超限标的债券的持仓规模。
第三十三条 证券公司为客户提供债券投资建议涉及的交易要素中包括交易价格的,应当关注交易价格与成交当日市场公允指标的偏离度。建议交易价格明显偏离市场水平的,债券投资顾问业务人员应当向公司内控部门备案并提供合理性证明材料。
第三十四条 证券公司应确定一个独立部门作为内控部门定期抽取债券投资顾问项目对全部业务环节进行检查,定期对债券投资顾问业务账户与本公司自营、资产管理及其他投资顾问业务账户之间的债券投资交易做公平交易检查。对违规隐患进行质询或调查,提出具体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
第三十五条 证券公司应当妥善保管债券投资顾问业务的相关资料并存档备查,相关资料的保存期限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相关资料应当以书面或者电子文件形式予以记录留存。 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第三十六条 债券投资顾问业务人员包括为客户出具投资建议的证券投资顾问、参与债券交易询价及就债券品种、价格、数量为客户提供实质意见的人员。
出具本规则所称投资建议的人员应当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参与债券交易询价的人员应当取得相关债券交易市场要求的资质。
第三十七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监管规则在公司及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公示债券投资顾问业务人员信息。上述人员离职的,应当在离职手续办理完毕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司网站及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公示离职信息,公示期不少于1个月。
第三十八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薪酬绩效考核制度,重点考核债券投资顾问业务人员的合规展业和客户满意度等,并应将因债券投资顾问业务人员未勤勉、审慎出具投资建议给客户造成重大风险和客户投诉的情形纳入债券投资顾问业务人员的考核管理,不得将客户超额收益直接作为债券投资顾问业务人员的业绩考核指标。
第四十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公司开展债券投资顾问业务实施自律管理。证券公司及相关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则和协会相关自律规则的,协会可以根据
第四十一条 协会可以对证券公司债券投资顾问业务进行现场检查或者非现场检查;证券公司及其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并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接受问询。
四十二条 证券公司及相关从业人员开展债券投资顾问业务涉嫌违反监管规则或存在风险隐患,情节严重的,协会将按规定移交中国证监会等有关机构处理。
为加强证券公司债券投资顾问业务自律管理,规范债券投资顾问展业和服务方式,防范债券投资顾问业务和相关业务之间的利益冲突和经营风险,中国证券业协会根据
近年来,证券公司债券投资顾问业务快速发展,协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导下,聚焦防风险、强监管、促进高质量发展主线,进一步加强债券投顾、交易及承销之间的业务隔离、公平交易、信息披露,建立和完善债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机制,明确债券投资顾问业务的展业边界、业务管理、内控管理、人员管理、自律管理等要求,切实推动证券公司合规展业,防范风险,不断提升金融服务能力。
起草过程中,主要有以下几点考虑:一是以金融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为指引,督促证券公司将功能性放在首位,切实履行信义义务,贯彻客户利益优先原则;二是推动形成 “合规、诚信、专业、稳健”的行业生态,从“机构、业务、人员”三位一体入手,建立覆盖债券投资顾问业务全过程的事前尽调准入、事中审批留痕、事后监测检查的内控管理机制;三是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结合行业发展现状及痛点难点,倾听行业声音,总结行业好经验、好做法,实现防风险与促发展齐抓共管的新局面;四是引导证券公司提升科技金融建设力度,加强债券投资顾问业务的数字化管理,提升债券投资顾问业务的自律管理效能。
二是业务管理章节,共19条,主要为覆盖客户适当性管理、客户尽调、宣传推介、协议签署、服务提供、客户回访、投诉处理等债券投资顾问业务全流程的业务管理规则。
三是风险合规管理章节,共10条,主要将债券投资顾问业务纳入全面风险管理,并在利益冲突管理、负责人员隔离、系统管理、集中度管理、偏离度管理、内部检查、档案管理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四是人员管理章节,共4条,主要立足债券投资顾问业务实际,对人员资质、人员信息公示、人员考核管理、禁止性行为等方面提出要求。
特别
实地探访“婚外胚胎案”涉事医院:就诊流程中明确标注建档需要结婚证原件,工作人员哽咽称近期舆情对医院造成较大冲击
因14岁儿子说“大不了去送外卖”,爸爸三伏天带他当外卖员,仅负责骑车并提供100元启动资金,其他由儿子负责;20天后意外修复父子关系
中国女篮3分险胜世界第八,张子宇24+11内线维拉,金玟哉、迪亚斯破门,若昂-戈麦斯扳回一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