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5日,中国证监会公布境外发行上市备案补充材料要求公示。其中,证监会要求维眸生物补充说明设立及历次股权变动是否合法合规,以及公司主体资格和有效存续情况出具结论性意见等情况。据港交所2月13日披露,维眸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B向港交所主板递交上市申请书,中金公司为其独家保荐人。
中国证监会请维眸生物补充说明以下事项,请律师核查并出具明确的法律意见:
一、请补充说明:公司历次增资及股权转让价格及定价依据,是否存在入股价格异常的情况,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是否实缴出资,是否存在未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出资方式存在瑕疵的情形;请就公司设立及历次股权变动是否合法合规,以及公司主体资格和有效存续情况出具结论性意见。
二、请补充请对照监管指引说明公司认定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合理性,并提供具体依据;提交境外发行上市备案申请前12个月内新增股东入股价格的定价依据、与同期增资定价差异原因及其合理性,以及上述股权转让环节相关转让方所得税缴纳情况并就是否存在利益输送出具明确结论性意见;说明股东ITVFC的穿透情况,其股东股份代持行为是否符合所在地法律法规。
三、请补充说明公司国有股东履行国有股标识等国资管理程序进晨情况,以及就股份“全流通”履行的审批或内部决策程序的情况。
四、请补充说明以顾问身份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人员是否与发行人签署了顾问合同,合同是否明确了顾问的具体职责、期限及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方式,入股行为是否具有商业合理性,如入股价格与员工相同或接近,说明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激励对象离职后仍持有相关激励份额的,是否符合前期协议约定情况,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五、请核查并说明公司产品研发及经营等活动是否需要履行人类遗传资源管理相关监管程序,是否符合六、请补充说明本次拟参与“全流通”股东所持股份是否存在被质押、冻结或其他权利瑕疵的情形。
据招股书,维眸生物成立于2016年,是一家聚焦眼科领域的生物科技企业,致力于成为创新眼科疗法研发与商业化领域的全球领军企业。依托该公司在眼科疾病小分子药物发现、高端制剂开发及转化医学研究领域的专业技术积淀,该公司正打造具备竞争力且差异化的产品管线,覆盖眼表、眼底存在重大未满足临床需求的各类眼科适应症。
该公司拥有两款核心产品VVN461及VVN001。VVN461为VVN461滴眼液的高剂量制剂,是一款全新的Janus激酶1及酪氨酸激酶2选择性双靶点抑制剂,效价达亚纳摩尔级别。该公司已在中国启动VVN461在非感染性前葡萄膜炎患者中的III期临床试验。VVN001为第二代淋巴细胞功能相关抗原-1拮抗剂,是用于治疗干眼症的创新滴眼液。该公司亦已在中国启动VVN001的III期临床试验。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除该公司的核心产品外,该公司另有六项其他候选药物,其中三项处于临床阶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