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发布《违规转让证券案件行政处罚实施规则》

发布时间:2026-10-20 04:19

  10月19日,中国证监会发布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违规转让证券案件行政处罚的认定与裁量,严厉打击违规减持,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转让证券,是指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交易或者非交易形式出让证券。

  本规则所称违规转让证券,是指违反

  第三条 行为人转让证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违反

  违反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

  第四条 行为人转让股份,在持有期限、卖出时间方面不符合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违反

  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

  特定对象违反

  第五条 行为人转让股份,在卖出数量、信息披露等方面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违反

  1.大股东或者其他持有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的股东违反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

  3.大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

  第六条 行为人违反

  第七条 全体一致行动人共同实施违规转让证券行为,构成共同的,均应认定为主体。一致行动人中部分主体实施违规转让证券行为,没有证据证明全体一致行动人构成共同的,将转让证券且具有过错的主体认定为主体。

  第八条 在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的限制转让期内转让股份,属于本规则第三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所得,在

  违规转让比例不足上市公司总股本2%,或违规转让金额不足4000万元的,属于从轻处罚阶次,处以违规转让金额30%以下的罚款;

  违规转让比例在上市公司总股本5%以上,且违规转让金额在5亿元以上的,属于从重处罚阶次,处以违规转让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第九条 违反法律规定在限制转让期内转让证券,属于本规则第三条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的,或者在持有期限、卖出时间方面不符合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属于本规则第四条规定情形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所得,在

  违规转让比例不足上市公司总股本2%,或违规转让金额不足4000万元的,属于从轻处罚阶次,处以违规转让金额20%以下的罚款;

  违规转让比例在上市公司总股本5%以上,且违规转让金额在5亿元以上的,属于从重处罚阶次,处以违规转让金额3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其中,违反

  第十条 在卖出数量、信息披露等方面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属于本规则第五条规定情形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所得,在

  违规转让比例不足上市公司总股本2%,或违规转让金额不足4000万元的,属于从轻处罚阶次,处以违规转让金额10%以下的罚款;

  违规转让比例在上市公司总股本5%以上,且违规转让金额在5亿元以上的,属于从重处罚阶次,处以违规转让金额2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 违规转让证券,属于本规则第六条规定情形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所得,在

  违规转让比例不足上市公司总股本2%,或违规转让金额不足4000万元的,属于从轻处罚阶次,处以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所得或者所得不足100万元的,处以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规转让比例在上市公司总股本5%以上,且违规转让金额在5亿元以上的,属于从重处罚阶次,处以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所得或者所得不足100万元的,处以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前两项规定情形以外的,属于一般处罚阶次,处以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所得或者所得不足100万元的,处以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前款确定的罚款金额,不超过本规则第十条在同等情形下确定的裁量阶次的罚款金额上限。

  第十二条 违规转让证券,有

  第十三条 违规转让证券,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主动依法购回全部证券并向上市公司上缴价差的,可以在法定幅度内降低一个裁量阶次处罚,对于已经是从轻处罚阶次的,可以在该阶次内处以较低金额的罚款。符合

  违规转让证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综合全案情况,可以在相应裁量阶次内处以较低金额的罚款;相关情节确有重大影响的,可以在法定幅度内降低裁量阶次处罚,对于已经是从轻处罚阶次的,可以在该阶次内处以较低金额的罚款: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场所发现之前主动报告、公告并停止转让,并且违规转让比例和金额较小;

  第十四条 违规转让证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综合全案情况,可以在相应裁量阶次内处以较高金额的罚款;相关情节确有重大影响的,可以在法定幅度内提升裁量阶次处罚,对于已经是从重处罚阶次的,可以在该阶次内处以较高金额的罚款:

  利用司法强制执行、股票质押平仓、赠与等途径绕道减持,违规转让证券;或者通过参与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限售股转融通出借、限售股股东融券卖出等方式绕道减持,违规转让证券;

  组织、参与、实施上市公司财务舞弊后违规转让证券,或者上市公司大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明知上市公司财务舞弊,仍违规转让证券;

  同一转让行为同时违反本规则第三条至第六条所述多项关于转让证券的限制性规定的,按照其中处罚较重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 个别案件存在违规转让证券金额、所得等指标畸高但其他情节较轻,或者相关指标较低但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等特殊情形,根据本规则进行裁量可能明显不当、显失公平的,按照

  市场禁入的期限,综合考虑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按照

  为了规范违规转让证券案件行政处罚的认定与裁量,严厉打击违规减持,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起草了

  2019年

  一是以法律为依据。

  二是实事求是。违规转让证券的类型多样,但是根据

  三是问题导向。

  

  

  “违规转让证券”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而言,

  根据

  需要说明的是:关于第六条,行为人违反

  涉及到一致行动人违规转让证券的案件,能否对行为人进行行政处罚,主要看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过错,一致行动人之间是否构成共同。全体一致行动人共同实施违规转让证券行为,构成共同的,均应认定为主体。一致行动人中部分主体实施违规转让证券行为,没有证据证明全体一致行动人构成共同的,将转让证券且具有过错的主体认定为主体。

  

  一是对危害性最大的违规转让原始股行为,按照转让金额的“0-30%-50%-100%”,划分三个裁量阶次。二是对其他在持有期限、卖出时间方面违反限制性规定的转让证券行为,按照转让金额的“0-20%-30%-100%”划分三个裁量阶次。三是对在卖出数量、信息披露等方面违反限制性规定的转让证券行为,按照转让金额的“0-10%-20%-100%”划分三个裁量阶次。四是对未按规定暂停交易等收购中违规转让股票的行为,根据其行为性质及社会危害程度,在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范围内,适用“倍数罚”的,按照所得的“0-3 倍-5 倍-10 倍”划分三个裁量阶次;所得不足100万元适用“定额罚”的,按照“0-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 划分三个裁量阶次。同时,考虑到部分案件存在短时间内单向卖出、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等特殊恶劣情形,在从重处罚阶次内增加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罚款”。此外,考虑到未按规定暂停交易等收购中违规转让股票行为的危害性通常低于同等情形的典型违规减持行为,故在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根据前款确定的罚款金额,不超过本规则第十条在同等情形下确定的裁量阶次的罚款金额上限。”

  确定裁量阶次后,

  最后,

  需要说明的是: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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