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近期,一些用人单位将原本标准的劳动关系包装成平台用工、灵活就业、劳务外包等新业态,以此逃避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等法定义务。这种“伪平台用工”在法律面前究竟能否得逞?又该如何识别这类陷阱?
答:一般来说,如果劳动者是由单位招录、受单位指挥工作、由单位发放劳动报酬、工作内容属于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基本上就应当认定存在劳动关系。即便后期签了别的协议、换了工资发放方式,只要没有改变上述基本特征,都不影响劳动关系的成立。
专家认为,“伪平台用工”的特征主要包括:劳动者由用人单位或其关联公司招聘,在入职之初或入职后被安排与第三方平台签订形式上的服务协议、合作协议或承揽协议等;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对劳动者进行支配性管理,平台不参与劳动任务分配;用人单位与第三方平台签订合作协议,由第三方平台代发薪酬,但数额由用人单位实际决定;劳动者出现生病、工伤等情形后,用人单位层层推诿,规避法定义务。
劳动者应认真了解工作基本情况,包括用人单位主体信息、工资发放及社保缴纳情况等;平时注意保存相关证据,包括入职记录、工作证件、工资发放记录、聊天记录、电话录音等,在权益受损时第一时间依法维权。确有必要诉讼时,可依据实际情况申请追加如“平台公司”“发包单位”等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以查清案件事实,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无论用工形式如何包装,只要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了实际的、支配性的劳动管理,就构成了实质的用工关系,任何“甩锅”协议都无法改变这一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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