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
现将修订后的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进一步加强创新型产业集群的建设管理和创新发展,优化提升传统产业,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前瞻布局未来产业,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型产业集群是指通过企业、研发单位和服务机构分工合作与协同创新,不断提高创新资源配置效率,形成的科技创新能力强、产业创新生态优、创新融合效果好、技术贡献度高、经济带动作用大的产业集群。
第三条 创新型产业集群建设工作应紧扣国家重点产业发展方向,因地制宜,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全面提升产业科技创新能力,推动产业体系优化升级,带动区域经济发展,着力构建创新引领、优势互补、多元融合的集群发展新格局。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创新型产业集群的宏观指导和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创新型产业集群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创新型产业集群的培育、管理和服务等工作。
具有较强科技供给能力。创新型产业集群拥有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创新产出成效明显,尤其在基础前沿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领域取得重要突破;布局多层次创新平台,推动创新基础设施与服务资源开放共享;拥有与主导产业相关联、省级及以上的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等科技创新平台原则上不少于3家。
具有较强企业创新能力。创新型产业集群内企业在技术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科研组织和成果转化应用中体现了主体作用,密切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合开展科研攻关;相关联的上下游企业总数原则上不少于30家,其中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总数占比不低于1/3;近三年年均研发投入与营业收入之比不低于4%。
具有较强成果转化能力。创新型产业集群内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完善,科技成果转化应用高效,搭建了概念验证、中试熟化、技术转移、创业孵化、投融资对接等平台,开展了市场化、专业化成果转化孵化服务;拥有省级及以上的孵化器、中试验证平台、技术转移机构、科技金融服务机构等科技创新服务机构原则上不少于3家。
具有较强产业竞争力。创新型产业集群主导产业已纳入国家级产业发展规划,竞争优势、产业特色明显,对区域经济发展具有较强支撑作用;围绕主导产业方向,构建了专业化分工协作体系,培育一批优势骨干企业,并推动大中小企业协同融通发展;近三年年均营业收入原则上不低于300亿元。
具有较强的治理服务水平。创新型产业集群内公共服务体系较为健全,集群运营管理与服务保障水平较高,场景资源公平高效配置;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质量和环境污染等事故,重大及以上网络安全事件和数据安全事件,以及严重偷税漏税、重大违规、严重失信和其他重大问题的行为;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规,完成国家及地方政府下达的节能减排等约束性指标要求。
第七条 创新型产业集群认定按照持续培育、自愿申报、以评促建、动态调整的原则,各级创新型产业集群业务主管部门分工负责,
第八条 申报认定的创新型产业集群应在市级区划范围内,原则上应依托省级及以上开发区建设,由地级市及以上城市的创新型产业集群业务主管部门,包括各省的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地级市,直辖市所辖区,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辖师市,向省级主管部门提交申请。
第九条 省级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创新型产业集群申报受理,建立省级创新型产业集群库,制定和完善本地区扶持政策,为创新型产业集群发展提供必要支持。
第十条 省级主管部门在符合认定标准的基础上,从省级创新型产业集群库中择优推荐至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一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开展创新型产业集群认定工作,对省级主管部门推荐的集群进行评审,择优形成集群名单并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创新型产业集群。
第十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加强对创新型产业集群的
第十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已认定的创新型产业集群每三年进行一次评估,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用于指导集群提升创新能力和发展水平。
第十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据国家统计局批准的
第十五条 省级主管部门应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和规范招商引资各项工作要求下,
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质量和环境污染等事故,重大及以上网络安全事件和数据安全事件,以及严重偷税漏税、重大违规、严重失信和其他重大问题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