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8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部分能源资源行业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公告。对按
一、对按
二、自2026年9月1日起,对企业自有或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下列用途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在工矿区内的消防、防洪排涝、防风、防沙设施用地,厂区以外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用地;
水电站的水库水面淹没区、大坝、堤防、护坡、航道、增殖放流站、过鱼设施、灌溉设施和泄洪设施用地;
煤炭企业的炸药库库房外安全区用地,厂区以外的铁路专用线、公路、向社会开放的公园和公共绿化带用地;
三、纳税人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减免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减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临时用地批复、项目立项规划文件、土地用途证明等资料留存备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