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广西南宁横州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搭乘顺风车引发的纠纷。男子赵某乘顺风车返乡时突发心肌梗[*]不幸离世,家属以司机韦某救助不及时、涉非法营运为由,索赔 18 万余元。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赵某乘坐韦某的顺风车,是分摊通行成本、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共享出行行为,驾乘双方形成的是民事互助合乘关系,应按照一般过错责任原则确定双方责任。
其次,韦某在车辆行驶过程中,不存在未尽对后排乘客注意义务的过错。赵某所患心肌梗[*],具有突发性、隐匿性,疾病在车辆行驶途中骤然发作,不存在明显事前征兆,韦某作为普通人,不具备提前察觉、预判乘客发病的条件和能力。
因此,韦某在车辆行驶阶段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过错行为。另外,不能将韦某等同于专业急救人员,对其施加严苛的专业救治义务。[*]者家属以事后理性的视角,苛求韦某必须自行第一时间拨打急救电话或者将患者送到医院救治,脱离了客观现实情况。
法院认为,韦某的驾车行为及救助行为与赵某[*][*]结果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7 月 2 日,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者家属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表示,当时韦某发现赵某无应答、无意识的情况下,随即对赵某进行简易急救操作,并在自身不熟悉当地环境、天色已晚的情境下,向附近小卖部村民高声呼救,明确要求路人帮忙通知家属、拨打 120 急救电话,这一系列处置行为,是普通人面对他人突发重病昏迷时合乎情理的本能选择,救助措施及时合理,已经达到常人应当具备的救助标准,充分履行了尽力救助的法定义务,不存在消极不作为、故意拖延救治的过错。
延伸阅读 该案核心争议点之一在于顺风车与网约车的法律边界。根据










